指一國之民用航空器飛入或飛經他國的權利或自由。航權的種類可分為五種,是由一九四四年在芝加哥會議中形成。
第一航權:簡稱飛越權,不著陸而飛經他國領域之權利。 第二航權:簡稱技術降隆權,為非營運目的而降落他國領域之權利(為加油、維修而技術性降落一國)。 第三航權:簡稱卸載權,將載自航空器國籍國領域之客貨郵飛至對手國領域內卸下之權利(上客、上貨)。 第四航權:簡稱裝載權,在對手國領域內裝載客貨郵飛至航空器國籍國領域卸下之權利(下客、卸貨)。 第五航權:簡稱第三國營運權,在對手國與第三國間載運客貨郵之權利。其中,第五航權則享有第三與第四航權,也就是互換航權的兩地,允許對方由本地載客到第三地(非終點站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