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的方式之一。在約定承銷期間,若未能將約定承銷的單位全數出售,承銷商可將剩餘單位全數退還給發行公司。例如,甲券商承銷A公司500股有價證券,在承銷期屆滿後,只售出200股,則剩餘的300股可全數退還給A公司。